《风味人间4·谷物星球》:探讨谷物世界里的生活美学******
作者:郑小异(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艺术系讲师)
近日,《风味人间4·谷物星球》热播,吸引众多观众追看。与前三季相比,谷物成为贯穿本季的主角,“麦浪涌万年”“稻香阡陌里”“黍粟本嘉禾”等六集内容拓宽了人们对谷物的理解。麦子、稻米、玉米等家常作物,与谷物息息相关的食物如芋头、茭白、菱角,以及能够为人类提供碳水化合物的多种植物悉数亮相,书写了一段在时间长河中与人类互动的影像故事。
这部作品结合纵深的历史视野和宽广的文化视野,将谷物的发展历程娓娓道来。比如在“麦浪涌万年”一集中,创作者着重讲述“麦”的发展历程。镜头首先抵达约旦河西岸一片肥沃的土地,造访人类最早驯化小麦的地方。然后又带观众来到戈兰高地,了解今天小麦的远祖野生二粒小麦的特点。而在“稻香阡陌里”一集探寻“稻”的历史时,创作者从亚洲说到了美洲,又说到了欧洲,详细梳理着稻米的前世今生。
作为农耕文明古国,中国人对谷物的情感,早已浑然天成、深入骨髓,世界各国人民与谷物之间亦有一种载入基因的情感与默契。《风味人间4·谷物星球》以谷物美食作为破题点,在探寻中外丰富美食文化中,观照美食背后所共通的人类情感。在讲述“豆”的故事时,纪录片里既有我国西藏地区的人们经年累月与榼藤子相处的故事,也有远在中美洲墨西哥尤卡坦州的米格尔采用利马豆、豇豆制作美食,为全家人提供爱与滋养的故事。在讲述“麦”的故事中,澳门的阿龙坚持利用传统制面方式,3000余次重复的“下压、移动、再下压”让竹升面初具雏形。浙江富阳人则剥离面粉中的淀粉制成面筋,包裹馅料油炸,一时间香气四溢。还有广东人选择被称为“澄面”的无筋面粉制作美食,方有了绿茵兔仔饺的玲珑剔透。无论从哪一种作物出发,纪录片都让观众从小小的风味世界中感受大大的人类世界运转,透过这些故事窥见农业诞生至今的一万年中人类与食物之间的故事。
尽管相隔万里,人们对谷物的热爱让不同民族和饮食文化有了情感连接点。正如《风味人间》系列纪录片导演陈晓卿所说:“不是我们赋予食物文化,而是食物本身就自带着文化,人们的许多生活印记都可以从食物中得到答案。比如小麦,往西传,遇到了火变成了比萨面包;往东传,遇到了水变成了馒头面条。东西方文化的差异,可能就和小麦的不同境遇有很大关系。可以说,食物就是人类文化的支点。”所以,探讨饮食文化与民风民俗如何相互形塑,也是该纪录片的重要议题。如第二集“稻香阡陌里”中,从祭祀活动上一碗乌米饭之于郑良美家的寓意,到黔西南一个村镇规模的集市里米粉所承载的情感,在抓饭、红曲米等由稻米制成的不同食物之外,纪录片围绕大大小小民俗节日呈现着食物与人的日常互动,把四季轮回浓缩在一碗饭、一碗粉乃至一瓶醋中,让人观之回味无穷。
随着谷物的种植、采收、加工、烹饪、品尝,观众看到了生活哲学、食物美学,感受到了人间烟火和文化律动,获得了心灵慰藉和情感疏导。《风味人间4·谷物星球》不失为纪录片领域又一精良制作,为美食纪录片创新发展提供了有益借鉴。
《光明日报》( 2023年01月04日 15版)
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******
近日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发布。《意见》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,并就强化审判职能,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,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,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。
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,对于防病治病、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。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,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、司法解纷选择不足,案件类型集中、保护覆盖不全,审理周期较长、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。《意见》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,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,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,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,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,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。
《意见》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: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。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,《意见》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,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、智能制造关键技术、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,实现“能判、愿判、敢判”,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,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。
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,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。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,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,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“商业秘密”保护外,多了一道“专利保护”的选择,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“强心针”。同时,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,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,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。
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。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,《意见》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,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、有序竞争的秩序,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、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,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。
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,《意见》出台后,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:首先,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,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。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,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,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,是属于个人的,需要精准识别。可以说,区分“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”和“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”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。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,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,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,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。
其次,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、技术性。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,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。对司法部门而言,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,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。
再次,应当完善配套制度。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,对中医药而言,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,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。如建立商标、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、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、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,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,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。
最后,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。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,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。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,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,进行专利布局,实现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标准逐步产业化,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,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。
(作者:邓 勇,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、教授)
(文图:赵筱尘 巫邓炎)